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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海关互助协定

  二、根据本协定所提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请求的海关当局;
  (二)请求采取的措施;
  (三)请求的事宜和理由;
  (四)关于案件和有关事实的概述;
  (五)所涉及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要素的说明;
  (六)关于所请求事宜项下的人员尽可能详尽的情况。
  三、请求应采用被请求方的官方语言或英语。
  四、如必要,被请求方海关当局可要求对上述请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情报和文件的使用
  一、根据本协定所获得的情报、文件和其他材料应仅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并受提供上述情报、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海关当局所规定的条件的约束;
  二、除提供上述情报、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海关当局书面同意并受该海关当局所规定的条件约束外,上述情报、文件及其他材料不应被用于其他目的,包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被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请求的执行
  一、为回复请求所提供的任何协助应依照被请求方国内法律和法规予以实施;
  二、经一方海关当局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就与请求方境内正在调查的某一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有关的事宜进行核实和询问;
  三、提供文件或其他材料应被视为执行请求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经确认的副本法律效力不足时,方可要求提供原始文件,并应尽快予以返还;
  四、被请求方海关当局应根据国内法律和法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执行请求;
  五、如被请求方海关当局拒绝执行一项请求,该海关当局应将拒绝执行请求的理由书面通知请求方海关当局。同时,被请求方海关当局应向对方提供现有的对于进一步处理请求所涉事宜有用的情况。
  第九条 保密
  根据本协定所获得的任何情报、文件或其它材料,其机密性应受到在接收方境内取得同类情报、文件或其它材料所应受到的相同程度的保护。
  第十条 协助义务的免除
  一、如一方海关当局认为,执行一项请求将侵犯其主权、安全和其它国家利益,或将损害该国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或将妨碍被请求方境内正在进行的某一程序,则该海关当局可以拒绝提供此项协助,或提供部分协助或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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