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武器、弹药、炸药和爆炸器械;
4.具有历史、文化和考古价值的文物;
5.濒危动植物;
6.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7.双方海关当局相互通报的其它敏感性货物和物品。
二、一方海关当局应及时主动向另一方海关当局提供可能对该海关当局有用的关于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一切情报,尤其是关于:
(一)一方海关当局在其正常活动中发现并有理由确信在另一方境内将发生某一严重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情报;
(二)一方海关当局查获的涉及另一方案件的有关私货来源和非法贩运路线的情报;
(三)已知或涉嫌参与违反另一方境内现行海关法规活动的人员的情况;
(四)已知属于非法贩运标的物的货物;
(五)已知或涉嫌用于实施违反另一方境内现行海关法规活动的运输工具的情报。
三、如双方已就采取控制下交付做出一项决定,以查缉涉嫌参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的人员,则双方海关当局应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并在其权限范围内尽可能就此方面行动的实施进行合作。
第四条 特别监视
经一方海关当局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在其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就下列各种情况进行一定时期的特别监视,并向请求方海关当局提出监视报告:
(一)已知或涉嫌参与违反另一方境内现行海关法规活动的人员的情况,尤其是他们在被请求方进出境的活动情报;
(二)已知或涉嫌用于实施违反请求方境内现行海关法规活动的运输工具的情报;
(三)另一方海关当局所通报的将导致重大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的移动情报。
第五条 核查
经一方海关当局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向请求方海关当局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情报:
(一)作为附件随货物申报单递交给请求方海关当局的官方文件是否属实;
(二)进入请求方境内的货物是否系从被请求方境内合法出口;
(三)从请求方出口的货物是否合法运入被请求方境内;
(四)从一方境内出口时给予优惠待遇的货物是否合法运入另一方境内,并需提供关于上述货物所适用的海关监管措施的情报。
第六条 请求的方式和内容
一、根据本协定所提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随附执行上述请求所必需的文件。如因情况紧急,可接受口头请求,但请求方海关当局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