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定

  测试实验室的认可按另行商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出口国产品合格评定可在认可测试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样品检测报告基础上进行。
  双方为能了解相互认可的实验室的工作及测试结果提供方便。
  第九条 双方在无任何附加程序的情况下,承认在共同参加的国际认证体系框架内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出具的测试结果。
  第十条 进口国主管部门承认按本协定认可或承认的出口国测试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为依据颁发的合格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与本协定有关的研究所、组织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直接开展生产和科技方面的交往。
  第十二条 根据本协定,为了相互认可测试实验室而派遣专家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支付。
  本协定框架内合作所需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如果协定一方提出在本协定框架内获取的文件、工作信息及成果属秘密性质,双方应为其保守秘密。
  双方主管部门会谈和共同取得的成果,经协商可以公布。
  第十四条 双方主管部门对于在本协定框架内进行合格评定的产品在履行供货合同中出现的损失或经济索赔不负任何经济和物质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定不涉及双方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和协议中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在解释及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自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需的程序之日起生效。
  任何一方都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在发出上述终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框架内已开始执行的方案和计划的完成。
  如本协定与双方在该领域达成的其它协议不符,以本协定为准。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在基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克兰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