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
政府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切望促进相互贸易的发展,认为双方均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高度重视为排除相互贸易间的技术壁垒创造条件;切望保证产品合格评定符合技术法规、标准,且技术法规、标准本身不会为双方贸易增加障碍,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损害两国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第二条 双方授权下列部门执行本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乌克兰政府授权国家标准、计量及认证委员会。
第三条 双方将在标准化和计量方面以及减少互供产品合格评定差别方面进行合作,主要包括:
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方面,包括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测试实验室认可;
互供商品标准方面,包括对国家标准、标准技术文件与国际标准规定的协调;
合格评定的计量和计量保障方面;
培训和提高上述领域专家的业务水平。
第四条 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合作将按双方主管部门同意的计划、协议及合同实施。同时,双方主管部门经协商同意可增加上述领域的合作内容或具体合作项目。
第五条 本协定的合作可以下列形式进行:
交换本国法律文件、技术法规、标准及其它标准技术文件、定期刊物及其它信息;
共同进行科研活动并交换科研成果;
管理人员、专家和/或团组的互访和交流;
互派教师,培养和提高专家的业务素质;
共同组织专家学术讨论、学术座谈;
成立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联络小组或工作委员会,由双方主管部门按两国现行法律进行协调。
第六条 本协定的合格评定适用于进口国的法律文件、技术法规和标准中规定必须保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商品。
第七条 双方主管部门交换按本协定第六条所述须符合强制性要求的商品目录,并交流拟认可的测试认证实验室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