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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关于马耳他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关于马耳他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马耳他共和国外交和环境部常秘斯特里尼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政府最近关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的会晤,并建议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官员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官员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鉴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就上述原则达成谅解,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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