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喀麦隆共和国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向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对外关系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第01529/DIPL/SG/DAJT/CEA1号照会,内容如下: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喀麦隆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喀麦隆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能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喀麦隆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