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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
 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是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投入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和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和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名、贸易和商业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依法取得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对缔约任何一方是指:
  (一)缔约一方国民,即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取得该缔约方国民地位的自然人;和
  (二)缔约一方公司,即根据该缔约方法律、法规设立或组成的任何经济实体、法人、公司、商号或组织。
  三、“收益”一词是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利润、股息、资本利得、利息、提成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域”一词是指缔约一方的领域,包括该缔约方拥有主权的陆地、内水、领海和该缔约方根据国内和国际法对其行使主权权力和/或管辖权的任何位于该缔约方领海之外的海域。
  投入的资产在形式上任何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应当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当为在其领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三、缔约一方应按照其法律、法规,对投资,许可协议、技术、商务或管理服务合同的执行给予必要的许可。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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