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
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方复照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第TZPC/P.30/1/182号来照,内容如下: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并持有往返或前往他国旅行的机票,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持有往返或前往他国旅行的机票,入、出或途经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在对方境内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有关手续。
三、协议双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协议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