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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吉布提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吉布提共和国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向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第104/97号照会,内容如下:
  “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吉布提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吉布提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的同时将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中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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