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提出的合作具体可分为以下内容: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包括少儿艺术团体;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鼓励互派留学生或实习生;
(三)根据一方的需要及另一方的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资料;
(六)促进教学实践及改革方面的交流,以改善女生入学及妇女扫盲工作;
(七)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讨论会,并在可能情况下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对方有关法律条文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间的体育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或机构商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学者访问、交换资料及组织报告会和讨论会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