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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缅甸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缅甸联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缅甸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缅甸联邦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缅甸联邦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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