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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二)应该缔约一方主管当局,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要求提供的帮助;
  (三)为查禁或防止走私、贩卖毒品和偷渡所必须的措施。
  第六条 缔约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这些身份证件是:
  中国船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缅甸船员为:缅甸联邦海员证。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船舶持有的由该缔约另一方颁发的有效船舶登记证书,承认缔约另一方船舶的国籍。
  二、缔约一方接受缔约另一方合法签发或承认的船舶吨位证书,有关船舶无需重新丈量。
  第八条
  一、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泊期间,其持有本协定第六条所指身份证件的船员可以上岸在港口所在城镇临时逗留。
  二、缔约一方船舶的船员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医,该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允许其在医疗所需的时间内在该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
  第九条 缔约一方持有本协定第六条所指身份证件的船员,为登船、转船或被遣返,可以不需签证作为旅客乘坐任何交通工具进入缔约另一方境内或过境。
  第十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因搁浅、触礁或过险滩等原因在缔约另一方水域不能正常航行时,该船上的船员和旅客可以上岸步行通过船舶不能正常通过的区段,但应尽快通知该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水域遇难或发生其他事故,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应迅速进行搜救并尽可能向该船舶,其船员、旅客和货物提供帮助和照料,并应尽快通知该缔约一方有关当局。
  二、从遇险船上抢救出来的货物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暂存时,如不在其境内消费使用或销售,不需缴纳任何赋税。
  三、缔约一方遇险船员和旅客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按照国际惯例,为遇险船员和旅客前往目的地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的船舶应由船舶登记所在缔约一方主管当局授权的保险公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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