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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拉克
 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边贸易的增长与多样化,推动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努力发展两国的贸易并使之多样化。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收和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1.为方便边境贸易,缔约任何一方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2.缔约任何一方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已成立的或将成立的地区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的优惠和便利;
  3.伊拉克共和国给予或可能给予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的优惠和便利;
  4.缔约任何一方为保护其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采取的或将可能采取的措施和手续;
  5.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国际协议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续。
  第三条 为了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有关企业、公司进行合作,并签订长期合同。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对向其出口的商品加附出口国有关当局开具的原产地证书。缔约双方的国营和私营公司或企业未经对方公司和企业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从对方进口的商品转口到第三国。
  第五条 
  一、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法规,缔约任何一方为对方在本国参加和举办短期和长期展览、建立贸易中心提供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允许另一方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参加短期国际博览会和设立常驻贸易中心输入所需的一切商品和物资;这些商品和物资,若缔约双方未另达协议,则应视为临时输入并应将再出口。
  第六条
  一、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缔约双方将视各自能力,依据本协定宗旨,鼓励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包括对缔约双方均有利的如下领域及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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