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修改中日航空运输协定附件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关于修改中日航空运输协定附件的换文


               中方去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佐藤嘉恭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根据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并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航空运输协定的规定,两国航空当局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至十五日在天津举行了会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按照上述会谈结果,对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改的该协定附件再作如下修改:
  一、附件之一的航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空运企业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修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点    日本国境内的地点   以远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选的十三个地点   东京      一个作非运输业务性
                  大阪      经停的地点——
                  仙台      温哥华——
                  名古屋     多伦多或加拿大境内的
                  长崎      另一点——
                  福冈      旧金山——
                  广岛      芝加哥或纽约(注)——
                  新泻      包括墨西哥在内的
                  冈山      中、南美洲的三个地点
                  福岛
                  富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选择的日本国境
                  内的另两个地点

  (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行至芝加哥或纽约的定期航班以及从芝加哥或纽约西行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定期航班必须在旧金山经停。
  二、附件之二的航线(日本国政府指定的空运企业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修改如下:

日本国境内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地点    以远点
日本国自选的十三个地点    北京    新加坡——
               上海    新德里或孟买或
               大连    卡拉奇——
               西安    德黑兰或贝鲁特或
               广州    开罗或伊斯坦布尔——
               青岛    雅典或欧洲的另一点——
               杭州    罗马或欧洲的另一点——
               天津    巴黎——
               沈阳    伦敦
               武汉
               重庆
               昆明
               厦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