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输华芒果不得带有昆虫、螨类、软体动物、植物根、茎、叶残体和土壤,并经感观检查不带有烂果。
第九条 输华芒果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的、以前未用过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芒果的品种、产地、包装厂、储藏库的英文信息。货物托盘上的检疫标识由IMOA设计,经AQSIQ认可。
输华芒果须用IMOA授权机构加施封条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封条在集装箱抵达中国港口时应完好无损。
第十条 印度输华芒果的入境港口:北京、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南京。
第十一条 芒果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时,AQSIQ的分支机构(CI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进行检验检疫。若发现芒果包装不符合本议定书第九条的规定,该批芒果不准入境;若发现有来自未经批准的包装厂或储藏库生产加工的芒果,则不准入境。
若检疫发现附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将对该批印度芒果进行销毁或退货处理,同时将暂停印度芒果输华,直至查清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并经中方认可为止。若发现其他有害生物,中方将进行风险评估,一旦经风险评估认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在本项目开始之前,在IMOA的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对印度输华芒果果园、包装厂和储藏库的检疫卫生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项目开始后,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印度进行为期15天的产地疫情调查和预检。所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个人生活费等)由印方承担。IMOA负责发出邀请并协助安排行程。
第十三条 双方将促进和加强检疫专家的合作,交换芒果检疫领域的技术信息。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该议定书并不妨碍或影响AQSIQ和IMOA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第1年为试行期。如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