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给基里巴斯国家财产或自然环境带来危害,基里巴斯政府有权以政府名义向中国政府提出赔偿请求。
四、如给居住在基里巴斯的个人或其财产带来危害,基里巴斯政府有权代表个人或其财产提出赔偿请求。
五、中国政府对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况所赔偿的经费数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一、双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如认为必要,每五年可就协定的执行或执行中产生的问题相互协商,并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指定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会晤。
二、如对协定或测控站的运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双方主管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基方为基里巴斯共和国新闻、通信及交通部)进行磋商。若经主管部门仍不能解决,可通过外交渠道解决。若争议在发生后六个月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在书面通知发出六个月后终止本协定。
在本协定未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定中各自的义务。
三、如遇下列情况,中国政府和基里巴斯政府经过协商,可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定并立即生效:
1.该测控站违反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某年的服务费在到支付期限三十天之后还未支付;
3.一方违犯本协定规定的义务。
四、如果任一方与另一方中断外交关系,不须任何一方通知,本协定将自动终止。
第九条 与本协定有关的所有通知、信函及其它文件,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通过电传、电报、传真或预付邮寄的方式联系,通信地址如下: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基方——基里巴斯共和国新闻、通信及交通部
第十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十五年。
三、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双方应就协定的延期问题进行协商。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用中、英文两种语言作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本协定的执行或理解方面发生歧义时,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沈荣骏 塞斯南尼库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