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一、基里巴斯政府通过基里巴斯公用局尽最大努力保证测控站所在地的水、电供应,并按当地的市场价格收费。
二、基里巴斯政府指示基里巴斯警察总监与该测控站工作人员合作,根据基里巴斯法律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障该测控站及站内中方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由于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而对该测控站、站内设备,或属于中国政府的其它财产以及对中方人员的私有财产所造成的破坏或损失,基里巴斯政府不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一、基里巴斯政府应对进出基里巴斯从事与该测控站有关工作的中方人员提供入出境便利。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任何时候,若该测控站进口与该测控站有关的设备、部件、零件、专用于测控站的建筑材料及技术资料,应在物品抵基一个月前向基里巴斯有关部门提供上述物品清单。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清单中该测控站的所有设备、部件、零件、专用于测控站的建筑材料及技术资料,依据基里巴斯有关法律和法规享受免除关税、进口税及其它税收的待遇。
四、基里巴斯政府应为本条第二款中所列物品的快速通关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一、基里巴斯公民在技能、经验及文化程度方面适合从事该测控站的建设工作时,测控站应优先考虑雇佣基里巴斯公民。雇佣基里巴斯公民应依据基里巴斯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该测控站的中方工作人员在基里巴斯逗留期间应遵守基里巴斯的法律。
第六条
一、在本协定有效期内,中国政府每年向基里巴斯政府支付服务费,其数额根据本协定附件二中所列算式计算。
二、从本协定签字之日起满公历十二个月的服务费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天之内支付。以后按此方法逐年支付。
第七条
一、中国政府保证其发射的运载火箭、卫星以及测控站的运行不会对基里巴斯当地居民及其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二、如从中国发射的运载火箭、卫星或该测控站的运行危及:
1.基里巴斯自然环境;
2.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财产;
3.居住在基里巴斯的人员及其财产;
基里巴斯政府有权向中国政府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