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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基里巴斯建立中国航天测控站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
 关于在基里巴斯建立中国航天测控站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基里巴斯政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基里巴斯塔拉瓦岛建立一个中国航天测控站(TT&C)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基里巴斯政府同意中国政府在基里巴斯共和国塔拉瓦岛建立一个中国航天测控站。
  二、该测控站作为中国航天测控网络的组成部分,用于卫星及运载火箭的发射支持服务。中国政府承诺该测控站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用于军事目的。
  三、该测控站内的所有设备包括航天遥测接收设备、卫星轨道测量设备及卫星通信设备等归中国政府所有。
  四、该测控站的管理及运行操作人员由中国政府派出的公务人员担任。
  五、该测控站的建设说明详见本协定附件一。
  六、基里巴斯政府将租给中国政府一块面积一公顷、位于塔拉瓦的土地,其地点对双方都是合适的。土地租用期为十五年,如该协定提前终止,则土地租用期也相应缩短。
  第二条 
  一、中国政府应把该测控站操作频率通知基里巴斯政府所属的频率管理部门,基里巴斯政府通过其频率管理部门给该测控站分配专用频率,若申请的全部频率或某频率已被占用时,基里巴斯政府应分配满足该测控站需求的替代频率。
  二、基里巴斯政府参照基里巴斯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依据1983年基里巴斯电信法,向中国政府颁发一个许可证,允许中国政府:
  1.在塔拉瓦建立、使用和拥有用于该测控站的无线电和电信设施;
  2.进口用于该测控站的无线电设备和电信设备。
  三、在基里巴斯使用的所有与该测控站有关的无线电及电信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操作频率应符合世界无线电行政会议的有关规定。
  四、该测控站使用的设备不会对基里巴斯当地已注册使用的其它无线电及电信设备产生干扰。
  五、在本协定有效期内,上述许可证将一直有效。如本协定到期或因某种原因终止,上述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六、该测控站的运行不得违反基里巴斯1983年电信法及依据该法制定的规定。
  七、基里巴斯政府不允许基里巴斯当地其他任何人使用已分配给该测控站的操作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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