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一)双方业务主管机关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组织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斗争中进行合作。为此:
1.交换发现进入非法贩运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来源的方法及采取措施制止其扩散的有关情报信息;
2.交流有关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3.组织互换专家和见习人员以提高他们同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作斗争的职业水平;
4.就此题目举行联合工作会晤。
(二)双方为执行本协议而相互提供的任何情报信息,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使用时都要遵照供方所提的条件。
第五条 双方的社会卫生保健机关和部门将在吸毒预防、脱瘾和康复方面进行合作。他们还可以参加保障监督合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外交部将就相互达成的协议进行磋商,以协调并提高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合作的效率,包括完善这种合作的形式。协调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之内进行。
第七条 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这些修正案通过互致外交照会并符合双方国内的法律制度即可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在双方通过外交渠道交换关于完成使其生效所必须的国内法律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并将相互通报各自授权落实本协议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陶驷驹 普里马科夫
(签 字) (签 字)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议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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