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
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及滥用是对两国人民健康和幸福的严重威胁,并且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社会领域上的一大问题;
按照经《一九七二年修正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的宗旨;
受一九八七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控制麻醉药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一九九○年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全球行动纲领》的激励;
认识到根除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世界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需要在双边和多边合作中采取协调行动;
决心互助给予必要的协助以有效地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注意到双方合作的必要性以制止这种非法贩运,包括企图利用本国的领土、领空和领水非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遵守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政策上和实施计划上努力互相协调一致以防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行脱瘾和康复,禁止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公约》中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入的物质。
上述政策和计划将根据两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加以实施。
双方将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根本性的国际文件所制订的国际法准则来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 双方在制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方面实行合作并在必要时:
(一)交换企图向其中一方走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有关情报;
(二)交换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过境时所采取的隐藏方法及发现这些药物的方法的有关情报;
(三)交换非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人员及其运输路线的有关情报;
(四)交换关于检查发现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方面的技术专家。
第三条 双方业务主管机关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立法制度考虑共同采用控制下交付及其它类似方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