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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第十条 为实现上述第九条所规定之目标,将在经济和贸易领域进行的合作内容包括:
  (一)联合设立并管理工业和贸易企业;
  (二)交流商业信息;
  (三)在贸易和经济领域交流专家、专业人员和顾问;
  (四)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缔约双方达成的其它任何经济合作形式。
  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第十条所拟主要贸易经济合作项目,将根据两国现行立法,依据有关方面制订的办法和合同制定详尽明确的计划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为促进两国间贸易发展,各缔约方将允许对方国家的企业和公司在其国内按照其国家法律组织博览会和展览,并尽可能给予便利。
  为发展两国相互的贸易关系,每个缔约方将促进对方参加在其国内举行的国际博览会及国际性展览。

第二节 政府之间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现行立法临时许可范围内承诺对以下物品免除关税:
  (一)只用于广告和宣传的商品样品;
  (二)事后运回的博览会和展览商品和物品;
  (三)用于试验和实验的商品和物品;
  (四)用于布置展台、展览、展出的工具和机器;
  (五)科技合作协定条款下技术人员进口的用于安装、制造、修理和修整的器具和物品;
  (六)进口用于填装的容器及进口产品包装材料。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举的物品不得出售。
  第十四条 为执行本协定,成立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该委员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召开会议。委员会将监督执行本协定规定。如有需要,它将向两国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发展两国贸易和经济合作并使之多样化。
  应缔约一方要求并经另一方同意委员会可提前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后,两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署的合同将继续按本协定规定执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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