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传统友谊并加强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商品和服务贸易
第一条 缔约双方愿按照本协定规定及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发展贸易关系。
第二条 本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系指与商品贸易直接有关的运输、过境、保险、支付业务。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双边贸易中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口、出口、转口、过境的货物适用的关税、税和各种费用以及征收这些税费的规章、手续和程序;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其中一国因隶属或将要加入某一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享有的优惠;
(二)为促进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将要给予邻国的优惠。
第五条 本协定规定的商品贸易将在被法律允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从事外贸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
该自然人和法人将依两国现行法律法规承担其贸易活动的完全责任。
第六条 依据缔约一方的原产地规则可取得该缔约方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即为缔约方产品。
第七条 本协定规定的商品贸易的支付将根据两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
但两国自然人或法人可依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采用其它贸易结算方式。
第八条 两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应接受质量检验和价格比较。
第二章 合作
第一节 国营或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愿意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鼓励和促进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多样化以及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