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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
 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经贸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和扩大两国间在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提及的合作包括:
  (a)缔约双方同意鼓励两国间商品和服务贸易;
  (b)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并兴办贸易、经济和技术领域的发展项目;
  (c)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其企业和公民在对方国家投资及兴办合资或独资企业;
  (d)缔约双方同意为执行双方商定的合作项目互相提供所需文件、资料、设备、机械和材料,互派专家和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1.为促进两国贸易发展,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事务中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实施于:
  (a)进口、出口、转口或过境货物的关税和其它费用;
  (b)征收这些费用的方法及海关行政程序;
  (c)签发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行政手续。
  2.但此规定不适用于:
  (a)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b)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成员国而产生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缔约双方达成的协议和签定的合同项下的付款均以可兑换货币或以双方商定的其它货币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公司和企业在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商业、医疗卫生、公共工程、水源、灌溉、电力与钢铁、运输及双方随时同意的其它领域)进行合作,具体合作项目及其资金来源等有关事宜,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1.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家团组互访以举办展览会及参加博览会。
  2.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法规,允许对方公司、企业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并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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