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关于开放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注*:1996年9月6日签订于比什凯克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致力于为经济全面合作和贸易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决定,开辟伊尔克什坦(中国)—伊尔克什坦(吉尔吉斯共和国)为国际口岸,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及第三国公民、货物和交通工具通过该口岸出入国境。
二、双方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原苏联之间的协议开放的吐尔尕特(中国)—吐尔尕特(吉尔吉斯共和国)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之间的国际口岸,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及双方共同参加的有关条约的第三方缔约国的公民、货物和交通工具通过该口岸出入国境。
该口岸也允许其他第三国的货物出入国境。
执行公务的第三国公民和包括第三国公民的旅游团组出入吐尔尕特口岸,在双方外交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一、两国公民出入本协定规定的口岸,须持有效出国护照或可替代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并遵照两国关于旅行制度协定规定的方式和条件。
关于确定边境地区范围和向两国边民出入口岸提供优惠制度问题将另签协议予以规定。
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中未另作规定,第三国公民出入本协定规定的中吉边境口岸,须持有效出国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并持入境签证。
三、关于出入境公民和交通工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和本协定商定。
四、两国边防部队代表的会谈、会晤及其交通工具出入境的地点、方式,由两国边境相关地段的边防代表商定。
第三条 双方口岸的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双方开辟新的口岸(别迭里和其他口岸),关闭现有口岸,变更口岸功能或其管理制度,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就此达成的协议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