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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
 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简称“泰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从泰国进口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泰方负责按照本议定书和中方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对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实施检疫。
  每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泰王国进口一批食用甲鱼。
  第二条 泰方负责对经检疫并符合本议定书规定的甲鱼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一)泰方向中方提交动物卫生证书的样本,证书样本经中方确认后生效。
  (二)动物卫生证书为一正本和两副本。
  (三)动物卫生证书必须以中文或英文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四)动物卫生证书必须有泰方官方印章和官方检疫官的签字。
  (五)动物卫生证书须随输出的食用甲鱼一起运输。
  (六)到达中国口岸的食用甲鱼,如果无有效的动物卫生证书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三条 中方可派出动物检疫官员到输出甲鱼的养殖场、检验实验室和检疫场所,配合泰方官方检疫官进行输出食用甲鱼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 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泰方注册并报中方备案的养殖场,其卫生状况及养殖管理处于泰方官方的有效监督之下。
  (二)养殖场位于霍乱非疫区。泰国主管部门每三个月对养殖场进行至少一次霍乱弧菌0-1和0-139株的抽样监测,每次抽取10个样品,其中水样5个、甲鱼样本5个。
  (三)在甲鱼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激素。
  (四)养殖场未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所列水生动物疾病名单上的水生动物疾病。
  (五)甲鱼适合人类食用,其药物残留、重金属含量等不得超过中国规定的最高限量标准。中国的标准应符合《食品法典》(CODEX)的标准。
  第五条 泰方在对养殖场进行疫病监测和甲鱼出口前检疫中发现致病性霍乱弧菌(0-1株和0-139株)、沙门氏菌和OIE所列的其他应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时,应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暂停该养殖场食用甲鱼向中国出口,并将有关情况在72小时内通报给中方。
  第六条 甲鱼输出前七天内,由泰方认可的实验室对下列疫病进行检验,结果为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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