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各自领土,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促进两国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贸易发展,加强两国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或其它任何方式,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的领土。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新发生的有害生物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及时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比如,国家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内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交换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以及进行科学研究合作。
五、必要时,可在植物检疫领域内,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帮助。
六、及时讨论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条 进出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须经缔约双方各自建立的检疫部门实施检疫。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一方输往另一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本国官方文字和英文写成,证明植物或植物产品不带有输入国关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输入国检疫要求。
二、输入国的检疫部门有权对输入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并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及时将采取的检疫措施通知输出国检疫部门。
三、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带有土壤。
四、本协定适用于一切贸易和非贸易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的入境人员以任何形式携带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须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二、两国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入境国的检疫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