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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提供第四批混合贷款的协定

  第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不再提取的任何混合贷款额度,可以书面通知瑞士政府予以取消。
  2.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履行本协定项下的承诺和义务时,瑞士政府将书面通知中国政府。对方政府将对引起此类情况的困难进行协商。中国政府将尽力消除导致此情况的原因。如果瑞士政府发出通知后六个月,上述努力仍无效果,瑞士政府可能全部或部分地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混合贷款资金的提款权。双方政府认为停止提款是一个非常的措施。
  第十七条
  1.对本协定条款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时,如在六个月内通知双方协商或外交谈判仍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可根据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将争议提交到三人仲裁法庭解决。合同双方各指派一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共同推选一名属第三国籍的仲裁员任主席。
  2.如合同一方未指派出仲裁员并未在合同另一方发出邀请的一个月内指派出仲裁员时,将根据另一方要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派一方仲裁员。
  3.如果两名仲裁员未能在三个月内对选择第三位仲裁员(主席)达成协议书,该仲裁员(主席)将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
  4.在上述第二、第三条情况下,如果国际法院院长由于受阻,而不能行使上述权力或他与合同一方同属一个国籍时,将由国际法院副院长进行任命。如果副院长被妨碍而不能尽职或他是属于合同一方的国籍时,将由属第三方国籍的资深法官任命。
  5.如合同双方未规定其它条款,仲裁法庭将决定自己的审理程序。
  6.合同双方均受仲裁法庭裁决的约束。
  第十八条 本协定的附件一、二和三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九条 为执行本协定,下列地址为有效的地址(除了十三条规定的以外),中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TEL:0086-10-5197368,FAX:0086-10-5197925,邮政编码:100731
  瑞士联邦政府:瑞士、伯尔尼3003,EFFINGERSTRASSE1/3,对外经济事务联邦办公室(FOFEA),发展政策局,电话:0041-31-3240763 传真:0041-31-3240960。电传:911340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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