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如果中国银行同瑞士银团就第一条提到的银行贷款达成贷款协议(以下统称为贷款协议),瑞士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第一条提到的赠款。
第十条
1.对于混合贷款项下资本货物和服务的资金,中国银行负责按瑞士银团和中国银行鉴定的贷款协定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偿还混合贷款中瑞士银行贷款部分。
2.对于混合贷款中银行贷款部分的全部资金,中国银行负责于每半年底,即分别于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支付瑞士银团贷款项下应付利息。
第十一条 混合贷款项下瑞士银行贷款部分的所有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都应向代表瑞士银团的苏黎世瑞士银行公司不加任何折扣地支付有效的可自由兑换的瑞士法郎。
第十二条 本协定项下所有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均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和将来的财政课税,征税及任何其他费用和限制。
第十三条
1.为执行本协定和办理所有有关事宜,苏黎世瑞士银行公司代表瑞士并作为瑞士银团的牵头行将持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理和代表——中国银行的名义开立的账户。
经本协定第五条所指的所有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任何其它中国的银行也可以取代中国银行执行此协定。
2.瑞士银行公司寄出的所有有关此协定的通知书,只要写明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阜城门内大街410号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二部,则被认为是正确的。
3.中国银行的通知书和汇款,只要写明寄给瑞士苏黎世邮政信箱8010,瑞士银行中心,瑞士银行公司出口信贷部,则被认为是正确的。
第十四条
1.为执行本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或使有关单位采取包括资金、设施和服务的准备以及其它等项措施的所有必要或适当行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进行记录,或使有关单位进行记录以充分证明本贷款项下所支付的货物和服务,以及说明贷款使用及其受益单位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一俟此协定第一条第一段所指金额的三分之二已使用于具体的项目,双方将立即就按此协定的条件增加混合贷款的问题进行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