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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提供第四批混合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
 关于提供第四批混合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本着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及持续进步并从瑞士进口资本货物和服务的愿望出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根据本协定此笔优先资助环保(注1)和经济发展项目的混合贷款总额为6000万瑞士法郎。
  2.该笔贷款分为两部分:2400万瑞士法郎为瑞士联邦政府(以下称为瑞士政府)提供的政府赠款,3600万瑞士法郎为瑞士银行集团(以下称为瑞士银行)根据瑞士银行和中国银行达成的框架协议提供的贷款。
  3.为了卓有成效地执行此笔混合贷款以扩大发展影响,取得最大的综合效益,瑞士政府将额外提供300万瑞士法郎的赠款,用于资助此协议项下少数环保项目的技术支持。这些技术支持措施将建立在对个别项目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并经过双方的计划和认可以委派外国专家、顾问团和实施培训规划等等。
  注:协议双方对此协议内所指的“环保项目”的概念理解为:末端治理投资项目以及生产过程中与环保有关的技术(加工技术)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 该混合贷款用于购买瑞士生产的民用性质的资本货物及特种货物和瑞士提供的服务开支。可使用该混合贷款购买瑞士货物的内容列于本协定附件一,并以此鉴定选项标准及项目能否优先得到此笔混合贷款资助。
  第三条
  1.此混合贷款将足以支付本协定项下百分之八十五的以CIF或FOB计价的瑞士资本货物及服务,不包括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任何进口税,财政课税及其它征税。
  2.根据本协定第一条,该混合贷款项下的所有支付将分别按瑞士政府赠款和瑞士银团贷款以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进行。
  第四条
  1.本贷款全部用于优先发展项目和计划的实施。这些项目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2.此笔贷款的使用将与瑞士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特别是应符合OECD关于官方援助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协议。
  3.本贷款的条件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进资金的原则转贷给用款单位。在任何情况下,转贷条件将不劣于类似的含有优惠资金成份的外国贷款的转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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