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作为经济发展和繁荣中的决定性因素的高技术和科学知识的重要性;为了共同利用在共同研究和开发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经验;认识到工作分工所带来的利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权力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协定规定和两国现行法律与规章支持和发展科学和技术领域内的合作。合作将涉及基础、应用和工程研究。
第二条 合作将采取下列方式:
1.共同研究和开发项目,包括成果交流以及科学家、专家和参与这些项目的研究人员的交换;
2.相互组织科学会议、座谈会、讲座、研讨会、评议会和展览;
3.交换共同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信息和文件;
4.共同使用研究和开发设备与科学仪器;
5.缔约双方相互同意的任何其它形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政府机构、科研所和团体、学术研究单位和其它研究和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合作组织”)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通过直接联系而进行的科学与技术合作。合作伙伴可以商签直接合作的协议。
第四条
1.为执行本协定成立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由缔约各方代表团主席、秘书和团员组成。
2.联合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如下:
(1)为执行协定创造便利的条件;
(2)促进和支持共同计划和项目的执行;
(3)评议科技合作前景和评估共同研究项目建议;
3.联委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国和波兰举行。
4.每次会议将由所在国代表团主席主持。
5.联委会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和章程。
第五条
1.合作的具体领域和形式将由联委会正式通过并以执行计划的形式确定。缔约双方将鼓励合作组织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而商定长期计划。
2.对第五条1.所提到的计划作如下特别规定:
(1)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指定负责执行计划的科学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