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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
 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确认双方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的作用;
  确认双方现有的合作基础和利用宇宙空间造福全人类的共同活动的相互利益;
  注意到双方在开展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扩大合作的愿望;
  确认在有效利用宇宙空间方面努力的必要性;
  履行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的各项规定,以及由两国参加的关于探索和利用宇宙空间的其他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各项规定;
  考虑到一九九二年八月八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双方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空间飞行器的研究、制造、生产及试验技术;
  ——运载工具的研究、制造、生产及试验技术;
  ——地面检测系统和设备、航天技术地面试验和仿真设施;
  ——空间环境、材料、遥感等双方感兴趣的其他航天领域。
  第三条
  一、与本协定相关的合作可以下列几种或全部方式实施:
  ——制定和实施互惠互利的联合航天计划;
  ——培训专家,互派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咨询、联合研究和设计工作;
  ——交换文件、设备、试验数据和结果、科学情报和文献;
  ——联合举办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互相利用地面设施、起飞场以进行联合工作和研究活动;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二、本协定中的合作计划,相应的资金和其他条件将以工作纪要的形式加以确定,对于具体的联合设计工作和计划,双方的执行机构可以签订专门的协议或合同。
  上述专门协议或合同应符合双方的现行法律和本协定的目的。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已经承担的义务应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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