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愿意促进两国间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的发展,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乌克兰:
1.对企业的利润征收的税收;
2.公民所得税。
(以下简称“乌克兰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缔约国任何一方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乌克兰”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乌克兰领土,其大陆架和专属(海洋)经济区,包括根据国际法已经或今后可能标明乌克兰可就其海底和底土以及自然资源行使权利的,乌克兰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乌克兰;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国民”一语是指:
1.具有缔约国一方公民身份或国民地位(国籍)的自然人;
2.根据缔约国一方有效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八)“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乌克兰方面是指乌克兰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所在地、注册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