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
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愿意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有利于投资者的商务往来并有助于两国的繁荣;
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依照该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所有资产和所有股金,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所有其它物权,如抵押权和质权、实物担保、用益权和类似权利;
(二)股份、股票和企业中其它所有形式的参股;
(三)债权和其它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商标、专利权、商名和其它所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法授予的公共权益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有关已投资或已再投资的资产和资本的任何法律形式上的变更均不影响其本协议意义上的“投资”的性质。
二、“投资者”系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摩洛哥王国领土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有住所并在摩洛哥王国领土内进行投资的法人。
在摩洛哥王国方面:
(一)具有摩洛哥王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
(二)依照摩洛哥王国的法律建立、在摩洛哥王国领土内有住所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进行投资的法人。
三、“收益”系指投资所产生的税后净款项,如利润、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合法收入。
四、“领土”系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法律中确定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区域。
(二)在摩洛哥王国方面,摩洛哥王国领土,包括摩洛哥王国领水以外的、摩洛哥王国法律依照国际法已经或以后确定的、被视为可以行使摩洛哥王国有关海底和底土以及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境内区域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