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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

  二、缔约一方关于旅客、机组、行李、货物或者邮件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例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和检疫的法律和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所载运的进出缔约一方领土或者在该领土内停留的旅客、机组、行李、货物或者邮件。
  三、对直接过境、不离开为直接过境而设的机场区域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只采取简化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 关税和其他税费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该航空器及该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应免纳一切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这些设备、零备件物品应留置在该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或在该领土航段上使用。
  二、除了提供服务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供装备装上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或者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供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使用的这些设备和物品,即使将其使用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段上;
  (二)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为检修或者维护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这些设备和物品应受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该缔约另一方的海关法规另作处理。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和另一家或者多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免纳税费待遇的空运企业订有合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的,则也应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豁免规定。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和宣传品,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六、在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用品、自用车辆、用于机场内的专用车辆或者用于运送机组人员及其行李的客车型车辆(不包括小轿车)以及包括零备件在内的计算机订座系统和通信设备,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和对等的基础上免纳关税以及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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