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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一九九五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

                       佐藤嘉恭(签字)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日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唐家璇(签字)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附件二:      关于有资格来源国问题的协议

(日方来照)



                        (95)第132号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第三款第(二)项。
  日本大使馆谨代表日本国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上述换文第一部分项目贷款采购的产品和(或)服务,该换文第三款第(二)项中所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为所有国家和地区。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中方复照)



                    (95)部条字第677号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第(95)132号普通照会。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普通照会中提出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会谈纪要(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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