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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向中国提供一九九四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附件一:      关于换文文本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国广道彦(签字)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国广道彦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日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照会中提出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唐家璇(签字)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附件二:     关于有资格来源国问题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95)第1号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第三款第(二)项。
  日本大使馆谨代表日本国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上述换文第一部分项目贷款采购的产品和(或)服务,该换文第三款第(二)项中所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为所有国家和地区。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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