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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七、在维持受本协定影响领域的竞争条件的同时,各方应尽力确保行使根据本协定所获得的权利和根据本协定所做的安排,并特别鼓励下述活动:
  (一)对在本协定下创造的、公布的或通过其它方法可以获得的信息进行传播和使用;
  (二)国际标准的采用和实施。
  八、本协定的终止或期满不影响在本附件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版权和科学著作
  对属于双方或其参与者的版权的处理应与伯尔尼公约(一九七一年巴黎条约)一致。版权保护仅及表达,但不包括设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专有的版权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限制和例外,但不得妨碍对作品的正常开发和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非在技术管理计划中另有规定,否则在不违背第二条的前提下,研究结果应由双方或参加联合研究的参与方共同发表。根据前文所述的一般规则,下述程序也将适用:
  (一)在一方或其公共实体将依据本协定进行的联合研究发表在科学技术杂志、文章、报告、书籍(包括录像和软件)上时,另一方将有权在全世界范围内、非独占地、不可撤销地、免版税许可地对其进行翻译、翻印、改编、传播和公开发布。
  (二)各方应确保使得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共同研究而产生的,并由独立出版商出版的具有科学特征的文献作品能尽可能广泛地发布。
  (三)根据本条款,公开发表和编写的具有版权的所有复制品上都应标明作者的姓名,除非他们明确表示谢绝署名。复制品上还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受到双方的共同支持。
  第四条 发明、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
  由双方进行共同研究而产生的发明、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归双方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五条 保密信息
  一、文件类保密信息
  (一)协定各方、其代理机构或参与方应尽可能早地、并最好能在技术管理计划中明确它希望保密的、与本协定有关的信息。特别考虑到如下标准:
  1.信息的秘密性是指它在整体上、或是在细微结构上、或是在各部分的组合上不被本领域的专家所掌握或无法轻易以合法方式获得;
  2.保持其为秘密可使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3.对信息的事前保护指的是由合法主管人员对信息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持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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