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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第二条 权利的所有权、分配和使用
  一、在本附件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协定中第二条第三款的定义相同。
  二、本附件阐述的是协议双方及其参与者的权益的分配。每一方及其参与者应确保另一方及其参与者获得根据本附件分配到的知识产权。本附件不改变或影响在一方及其国民或参与者之间的权益分配,这将由各方现行的法律、惯例决定。
  三、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这些原则同时适用于相关的合同安排:
  (一)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一方及其参与者应确保将在本协定下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及时通知另一方及其参与者,并适时对该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二)在考虑双方及其参与者的贡献的基础上对成果进行有效开发。
  (三)对另一方的参与者给予同与本方参与者相同的非歧视待遇。
  (四)保护商业秘密信息。
  四、参与者应共同制订一份技术管理计划,就在共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和发布作出规定。技术管理计划作为专门的研究和开发合作合同的一部分,应在该合同签署前,由出资机构或一方的出资部门予以批准。技术管理计划的制订要以各方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并考虑联合研究的目的、双方及其参与者的出资情况以及其它贡献、按使用地域或使用领域给予许可证的利弊、出口控制的信息、货物和服务的转让、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参与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因素。技术管理计划中还应对涉及访问学者(如不隶属任何一方或参与者的学者)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
  技术管理计划是由参与者为实施共同研究和规定参与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项具体安排。
  关于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计划一般涉及所有权、保护、使用者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权利、成果的利用和发布(包括联合发表事宜)、访问学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程序。技术管理计划还可涉及前景信息和背景信息、许可证和交付使用等问题。
  五、在共同研究的过程中创造的、而又未在技术管理计划中明确的信息或知识产权,应根据技术管理计划中的原则,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加以分配。如有争议,这一信息或知识产权应由所有共同研究产生这一信息或知识产权的参与者共同享有。适用这一规定的各参与者应有权将这一信息或知识产权用于其商业开发而不受地理限制。
  六、各方应确保另一方及其参与者有权按上述原则享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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