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国”)作为一方,与欧洲共同体(以下称“欧共体”)作为另一方,以下称“双方”,
鉴于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间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鉴于科学与技术对双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
鉴于中国与欧共体之间业已存在的科学与技术合作;
鉴于中国与欧共体目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所进行研究与技术活动,包括示范活动,并考虑到协定双方在互惠基础上相互参与另一方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对双方均有利;
愿意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确定一个正式的合作基础,以便扩大并加强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里的合作活动,并鼓励应用这种合作的成果来为双方的经济与社会利益服务;
鉴于本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隶属于欧共体与中国之间总体合作的范畴;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双方鼓励并促进中国和欧共体双方在其所从事的研究和开发活动中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开展合作活动,并为这种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
(一)“合作活动”是指由双方根据本协定承担或支持的任何活动,包括共同研究;
(二)“信息”是指科学技术数据、由共同研究活动产生的各种研究与开发的成果或方法、以及合作活动参加者认为属于必要的任何其它信息,包括双方认为属于必要的信息;
(三)“知识产权”是指根据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中第二条的定义;
(四)“共同研究”是指由欧共体与中国双方的参加者合作,经协定双方或其负责实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的部门或组织以书面形式确认属于此种合作而进行的研究、技术开发或技术示范,不管它是否得到了协定一方或双方的资助;在某一项目仅由一方保证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前项确认事宜由该方及项目参加者为之。
(五)“参加者”或“研究实体”是指参与合作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任何研究院所或在中国或欧共体境内设立的任何其它法定实体或企业,其中包括协定双方自身。
第三条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