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环境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增强两国之间的友好与合作,遵照一九九二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在自然与环境保护方面开展合作,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优先领域开展合作:
(一)水污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城市垃圾及有毒有害废物的管理与处置(包括监测技术),以及城市环境综合管理;
(二)环境科学与技术;
(三)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科学研究;
(四)环境教育、培训和宣传;
(五)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控制濒危物种贸易的措施;
(六)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技术;
(七)自然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八)水资源、包括地表淡水、地下水和海洋;
(九)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利用;
(十)可持续交通系统;
(十一)双方同意的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交换;
(二)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培训人员,并举办有关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会议;
(三)共同开发的有关研究项目;
(四)沟通双方在有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的立场;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执行本备忘录,双方将积极鼓励两国从事自然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企业间建立和发展直接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条 在本备忘录下开展活动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若不在双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应向两国的科学界开放。但这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负责本备忘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