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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

  二、银行成员国首次认缴的缴入股本应以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理事会应确定成员国对所认缴的其他缴入股本的支付方式。
  三、理事会应确定银行成员国所认缴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缴入股本的支付日期。
  四、(一)对认缴的银行催缴股本,只有在银行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两项将借款增添在其普通资本资源中,或以上述资源作担保,因而产生了债务,须以催缴股本清偿这些债务时才可催付。
  (二)遇有上述催缴情况时,有关成员国可选择以黄金、可兑换货币或以银行进行催缴以清偿其债务所需要的货币来支付。
  (三)对未缴付的认缴股本的催缴,应对所有催缴股本采取同一比率。
  五、银行应确定本条规定的任何支付的接受地点,但本条第一款提到的第一期付款应在本协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理事会举行的首次会议以前,付给第六十六条所称的受托人。
  第八条 特别基金
  一、银行可以建立或受托管理特别基金,该项基金是用来实现银行的宗旨,并属于银行的任务范围。银行可以接受、持有、利用或处理属于这种特别基金的资源,或以其承担债务。
  二、这种特别基金的资源应按照本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同银行的普通资本资源分开存放。
  三、银行应采用为管理和使用每一笔特别基金所需的特殊规则和条例,但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这种特殊规则和条例应服从第七条第四款、第九条到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明文规定适用于银行的普通资本资源或普通经营的本协定的各项条款;
  (二)这种特殊规则和条例必须与明文规定适用于银行的特别资源或特别经营的各项条款相一致;
  (三)在这种特殊规则和条例不能适用时,特别基金应受本协定各项条款的管理。
  第九条 普通资本资源
  在本协定内,银行的“普通资本资源”一词包括:
  一、根据本协定第六条的规定认缴的银行法定股本;
  二、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赋予的权力由银行借得的资金,对此项资金应适用本协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催缴义务;
  三、偿还用本条第一、二两款所述的资源提供的贷款时收到的资金;
  四、从上述资金发放的贷款所得到的收益;从适用本协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催缴义务的担保所得到的收益;以及
  五、银行所收到的不属于特别资源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资金或收益。
  第十条 特别资源
  一、在本协定内,“特别资源”一词是指特别基金的资源,包括:
  (一)向任何特别基金首次提供的资源;
  (二)为任何特别基金而借得的资金,包括本协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特别基金;
  (三)偿还由任何特别基金资源所提供的贷款或担保而获得的资金,该项资金根据管理该特别基金的规章,应由该特别基金接受;
  (四)从银行使用上述任何资源或资金或以其承担债务的经营中而取得的收入,如果根据管理有关的特别基金的规章,这笔收入应归上述特别基金取得;以及
  (五)归任何特别基金支配的任何其他资源。
  二、在本协定内,“属于一项特别基金的特别资源”一词应包括前款所提到的资源、资金和收入,并且按照管理该项特别基金的规则和条例,视情况是向该特别基金提供的、由该基金借得或接受的、属于该基金或归其支配的。
  第十一条 资源的分开
  一、银行的普通资本资源在持有、使用、承担债务、投资或以其他方法处置时,应在任何时候和一切方面同特别资源完全分开。每一项特别基金及其资源和帐目都应同其他特别基金及其资源和帐目完全分开保存。
  二、银行的普通资本资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对任何特别基金的经营或其他活动而引起的损失或债务负责或用这些资源来清偿。属于任何特别基金的特别资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银行普通资本资源或属于任何其他特别基金的特别资源所资助的银行经营或其他活动而引起的损失或债务负责,或用这些资源来清偿。
  三、在任何特别基金的经营和其他活动中,银行应只对由银行支配的该项特别基金的特别资源承担债务。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二条 资源的利用
  银行的资源和设施只能用于履行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宗旨和任务。
  第十三条 普通经营和特别经营
  一、银行的经营分为普通经营和特别经营两种。
  二、普通经营是指以银行的普通资本资源提供资金的经营。
  三、特别经营是指以特别资源提供资金的经营。
  四、银行的财务报告应分开说明银行的普通经营和特别经营。银行应采用保证有效地分开这两种经营所必要的其他规章。
  五、直接同普通经营有关的费用应从银行的普通资本资源中支付;直接同特别经营有关的费用应从有关的特别资源中支付。其他费用应按银行的决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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