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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

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


  在本协定上签字的各国政府,
  决心通过非洲国家间的经济合作来加强非洲团结,
  考虑到有必要加速发展非洲的广大人力和自然资源,以便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认识到协调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性,以促进非洲整个经济和谐的增长和扩大非洲的对外贸易,特别是非洲各国之间的贸易,
  承认建立一个全体非洲国家共同的金融机构将会达到上述目的,
  因此同意建立非洲开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章 宗旨、任务、成员资格和结构

  第一条 宗旨
  银行的宗旨是协助成员国单独地和集体地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条 任务
  一、银行为实现其宗旨,具有下列各项任务:
  (一)利用拥有的资源为成员国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和计划提供资金,特别对以下项目和计划给予优先考虑:
  甲、其性质和范围涉及几个成员国的项目或计划;
  乙、旨在使成员国经济更加互为补充和使其对外贸易逐步扩大的项目或计划;
  (二)承担或参加选择、研究和拟订有助于上述发展的项目、企业和活动;
  (三)在非洲内外动员和增加向上述投资项目和计划提供资金的财源;
  (四)普遍地促进公私资本在非洲对有助于成员国经济发展或社会进步的项目或计划进行投资;
  (五)为研究、拟订、资助和执行发展项目或计划提供非洲所需要的技术援助;
  (六)从事可以实现银行宗旨的其他活动和提供其他服务。
  二、银行在履行其任务时应谋求同非洲的国家、地区和分区的发展机构进行合作。为了同一目的,银行还应同具有类似宗旨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参与开发非洲的其他机构进行合作。
  三、银行在作出所有决定时,应以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作指导。
  第三条 成员资格和地理区域
  一、凡具有独立国家地位的任何非洲国家都可以成为银行成员国。它应按照本协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取得成员资格。
  二、银行的成员资格和开发活动所适用的地理区域(在本协定中视情况分别称为“非洲”或“非洲的”)应包括非洲大陆和非洲诸岛屿。
  第四条 结构
  银行应设有理事会、董事会、行长1人、副行长至少1人以及其他为履行银行可能确定的职责所需的官员和普通职员。

第二章 资本

  第五条 法定资本
  一、(一)银行的法定股本为2亿5千万记帐单位,分为2万5千股,每股的票面价值为1万个记帐单位,供成员国认缴。
  (二)每一记帐单位价值为0.88867088克纯金。
  二、法定股本分为缴入股本和催缴股本。1亿2500万记帐单位为缴入股本;1亿2500万记帐单位为催缴股本,按照本协定第七条第四款(一)项规定的目的而缴付。
  三、理事会认为适当时可以增加法定股本数额。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占成员国总投票权至少3/4的全体理事中的2/3多数票通过,但如增加股本只是为了成员国的首次认缴,则不在此限。
  第六条 股本的认缴
  一、每一成员国都应在最初认缴银行股本,每一成员国首次认缴股本应为缴入股本和催缴股本各半。按照本协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取得成员资格的国家首次认缴的股本数在本协定附件甲中作了规定,该附件构成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他成员国首次认缴的股本数应由理事会决定。
  二、如果增加股本不是只为了成员国的首次认缴,每一成员国都有权根据理事会确定的统一条款和条件,按其以前认缴股本对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认缴所增加股本中的份额。但任何成员国没有义务认缴上述增加股本的任何部分。
  三、成员国可以要求银行按照理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增加其认缴股本。
  四、按照本协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取得成员资格的国家首次认缴的股本应按票面价格发行。其他股本也应按票面价格发行,除非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占全体成员总投票权的多数票决定按其他条件发行。
  五、对股本的债务应限于未缴的部分,按发行价格计算。
  六、股本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作抵押品或用来抵债,而只能转让给银行。
  第七条 对认缴股本的支付
  一、(一)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取得成员资格的成员国,对首次认缴的缴入股本,应分6次摊付。第一次付5%,第二次付35%,其余四次各付15%。
  (二)第一期付款应由有关政府在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交存本协定的批准书或接受书之日或之前支付。第二期付款则在本协定生效后6个月的最后1天或在上述交存之日(视何者在后而定)支付。第三期付款在本协定生效后18个月的最后1天支付。其余三期相继于前一期付毕后1年的最后1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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