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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B.机构应视需要设视察员。视察员应负责考察机构本身进行的一切活动,以查明机构是否履行所规定的对于受其核准、监督或管制的项目所适用的健康与安全措施,并查明机构是否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其本身所保管、或其本身活动所使用或生产的原材料及特种裂变材料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机构应立即采取补救行动,以纠正一切不履约或未采取适当措施的事情。
  C.视察员还应负责取得并核查本条A款第6项所称的衡算计量的结果,查明第十一条F款第4项所称的承诺、本条A款第2项所称的措施以及机构与有关的一个或几个国家在协定中对项目所规定的其他一切条件是否履行。遇有违约行为,视察员应向总干事报告,总干事应随即将此报告转交理事会。理事会应促使一个或几个接受国立即纠正理事会查悉发生的一切违约行为。理事会应将此种违约行为报告全体成员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及联合国大会。如果一个或几个接受国未及时采取充分的纠正行动,理事会可采取下列一项或两项措施:直接削减或停止机构或其成员国所提供的援助,并索回向一个接受国或一些接受国提供的材料与设备。机构也可依第十九条的规定,停止任何不履约成员国行使成员国的特权与权利。
  第十三条 对成员国的偿付
  理事会应与向机构提供材料、服务、设备和设施的成员国签订协定,规定所提供物品的偿付办法,它们间另有协定者除外。
  第十四条 财务
  A.理事会应向大会提出机构经费的年度概算。为便于理事进行此项工作,总干事应先编造概算。如果大会不予核准,则应连同其建议将概算退回理事会。理事会应另提概算,提交大会核准。
  B.机构的开支分下列各类:
  1.行政费用:此项费用包括
  (a)机构工作人员费用,但为本款下述第2项所称材料、服务、设备及设施所雇工作人员的费用除外;会议费用;筹办机构的项目和分送情报所需的开支;
  (b)实施第十二条所称关于机构项目的安全保障的费用或依第三条A款第5项双边或多边协议实施安全保障的费用,但下述E款所称贮存与管理费用除外。
  2.在本款第1项所列费用以外,机构为履行其受权执行的职能而取得或设置任何材料、设施、工厂与设备的费用及其依照与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订协定而提供的材料、服务、设备与设施的费用。
  C.理事会在确定上述B款第1项(b)的开支时,应扣除依照机构与双边或多边协议当事国就实施安全保障所订协定可以收回的数额。
  D.理事会应按大会所定比额,规定各成员国分担上述B款第1项所称费用的数额。大会确定此项比额时,应以联合国摊派会员国缴纳联合国正常预算中的会费数额所采取的原则为准绳。
  E.理事会应定期规定机构向成员国提供材料、服务、设备及设施的收费率,包括合理的统一贮存费与管理费在内。此项收费率的拟定,务使机构能获得足够收入,以支付上述B款第2项所称各项开支,减去理事会可能依F款规定用于此目的的自愿捐款。收费所得应单独立为一项基金,用以支付成员国所提供的材料、服务、设备或设施及机构本身负担的上述B款第2项所称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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