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机构请求一成员国从该国通知机构允予提供的数量中送交材料时,应指定交货地点及方法,适当时应具体说明材料的形态及成分。机构应核查所交材料的数量,并将此数量定期报告各成员国。
H.机构应负责贮存与保护其所有的材料。机构应确保此等材料均受安全保障,以免遭受:(1)天气的危害;(2)擅自移动或转用;(3)损伤或毁坏,包括暗中破坏在内;(4)强行夺取。机构贮存其所有的特种裂变材料时,应确保此等材料的地域分配,不容许大量集中在世界任何一国或任一区域。
I.机构应尽速按需要建立或取得下列各项:
1.收受、贮存及发出材料的工厂、设备和设施;
2.实物安全保障措施;
3.充分的健康与安全措施;
4.分析及核实所收材料的管制实验室;
5.上述各项所需人员的房舍及办公设备。
J.依本条规定所提供的材料应按理事会根据本规约所作决定使用。成员国无权要求将其向机构提供的材料由机构分开保管,或指定此项材料必须使用于某特定项目。
第十条 服务、设备及设施
成员国可向机构提供有助于实现机构目标与履行机构职能的服务、设备及设施。
第十一条 机构的项目
A.机构的任何成员国或一些成员国,欲在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研究、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进行任何项目,可请求机构援助,为其提供所需的特种裂变材料和其它材料、服务、设备及设施。任何此种请求,均应附有关于项目目的与范围的说明,并应由理事会审议。
B.机构遇有请求时,也应协助成员国或一些成员国作出安排,以保证从外部来源取得进行此项目所需的资金。机构给予此项援助时,无须为此项目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C.机构考虑到提出请求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意愿,可安排由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提供此项目所需的任何材料、服务、设备及设施,或由机构本身直接承担供给其一部分或全部。
D.机构为审议此类请求,可派合格人员一人或数人前往提出请求的成员国或一些成员国领土内考察此项目。经提出请求的成员国或一些成员国同意,机构可使用其本身工作人员或雇用任何成员国具有适当资格的国民担任此种工作。
E.理事会在依本条核准某一项目前,应妥善考虑:
1.此项目是否有用,包括在科学与技术上是否可行;
2.计划、经费及技术人员是否足以确保此类项目的有效执行;
3.为管理与贮存材料以及设施的运行而拟定的健康与安全标准是否适当;
4.提出请求的成员国或一些成员国无力获取必要的经费、材料、设施、设备及服务的情形;
5.机构掌握的材料及其他资源的公平分配;
6.世界不发达地区的特别需要;及
7.其他有关事项。
F.项目一经核准,机构应与提出项目的成员国或一些成员国签订协定。此项协定应:
1.规定此项目所需任何特种裂变材料及其他材料的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