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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10.依第七条A款核准总干事的任命。
  F.大会有权:
  1.就理事会特别提交大会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2.提出事项交理事会审议,并请理事会就有关机构职能的任何事项提出报告。
  第六条 理事会
  A.理事会应依下列方式组成:
  1.卸任理事会应指定在原子能技术方面,包括原材料的生产在内,最先进的九个成员国为理事国,并从下列地区中未含有上述九国的每一地区,各指定一个在原子能技术方面,包括原材料的生产在内,最先进的成员国为理事国:
  (1)北美
  (2)拉丁美洲
  (3)西欧
  (4)东欧
  (5)非洲
  (6)中东及南亚
  (7)东南亚及太平洋
  (8)远东
  2.大会理事国的选举
  (a)大会应选举二十个成员国为理事国。选举时应适当顾及本条A款第1项所列各地区的成员国在整个理事会内的公允分配,务使在理事会本类理事国中始终有拉丁美洲地区的五名代表,西欧地区的四名代表,东欧地区的三名代表,非洲地区的四名代表,中东及南亚地区的两名代表,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的一名代表,远东地区的一名代表。任何一届的本类理事国均不得连选连任;
  (b)在下列地区成员国中增选一个成员国为理事国:
  中东及南亚,
  东南亚及太平洋,
  远东;
  (c)在下列地区成员国中增选一个成员国为理事国:
  非洲,
  中东及南亚,
  东南亚及太平洋。
  B.本条A款第1项所规定的指定,应不迟于大会每年常会前六十天作出。本条A款第2项所规定的选举,应于大会每年常会时进行。
  C.依本条A款第1项产生的理事国应自其被指定后的一届大会年度常会结束之日起任职,至次届大会的年度常会结束之日为止。
  D.依本条A款第2项产生的理事国应自其当选时的大会年度常会结束之日起任职,至次届大会的年度常会结束之日为止。
  E.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票表决权。关于机构预算数额的决定,应依第十四条H款的规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理事国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关于其他问题的决定,包括确定另有哪些和有哪几类须由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的问题,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理事国过半数作出。法定人数应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国三分之二构成。
  F.在不违背本规约所规定的理事会对大会所负的责任的条件下,理事会有权依照本规约行使机构的职能。
  G.理事会应自行决定开会日期。除理事会另有决定外,会议应在机构总部举行。
  H.理事会应从其理事中选举主席一人及其他官员。应在遵守本规约的规定的条件下,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I.理事会可酌情设立委员会。理事会可委派人员在其对其他组织的关系上代表理事会。
  J.理事会应就机构的事务及机构核准的任何项目,拟定向大会提出的年度报告。理事会并应拟定机构须向或可能须向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在工作上与机构有关的组织提交的报告,以备向大会提出。此类报告连同年度报告至迟应于大会年度常会前一个月送交机构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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