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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C.机构执行职能时,不得对提供给成员国的援助附加与本规约条款相抵触的任何政治、经济、军事和其他条件。
  D.在遵守本规约的规定及一国或数国与机构所订符合本规约规定的协定之条款的情况下,机构进行活动时,应适当尊重各国的自主权。
  第四条 成员
  A.联合国成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于本规约开放供各国签署之日起九十日内签署本规约并交存批准书者,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创始成员国。
  B.任何国家不论是否为联合国成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成员国,凡由理事会推荐并经大会核准为成员之后交存对本规约的接受书者,为机构的其他成员国。理事会与大会在推荐及核准一国加入时,应查明该国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机构成员国的义务,并妥为考虑该国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的能力与愿望。
  C.机构以各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为基础,各成员国应真诚履行其依本规约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全体成员国享有由于加入机构而获得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条 大会
  A.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应举行常会,并由总干事应理事会或过半数成员国的请求,举行特别会议。除大会另有决定外,各届大会应在机构总部举行。
  B.每一成员国应派代表一人出席各届大会,代表可随带副代表及顾问。代表团出席会议的费用应由各成员国自行负担。
  C.大会应于每届会议开始时选举主席一人及其他必要的官员若干人。主席及官员任职至该届大会结束时为止。大会应在遵照本规约的规定的条件下,自行制定议事规则。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依第十四条H款、第十八条C款、第十九条B款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关于其他问题的决定,包括确定另有哪些和有哪几类须由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的问题,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通过。法定人数应由成员国过半数构成。
  D.大会可讨论在本规约范围内或与本规约所规定的任何机关的职权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可向机构全体成员或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有关此类问题或事项的建议。
  E.大会应:
  1.依第六条,选举理事会理事国;
  2.依第四条,核准国家加入机构;
  3.依第十九条,停止一成员国的成员特权与权利;
  4.审议理事会的年度报告;
  5.依第十四条,核准理事会建议的机构预算,或将预算连同对预算的全部或部分提出的建议,退回理事会,以备向大会重新提出;
  6.核准依据机构与联合国关系的协定须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但第十二条C款所称的报告除外,或将报告连同大会建议退回理事会;
  7.核准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机构与联合国及其他组织间的协定,或将此种协定连同大会的建议,退回理事会,以备向大会重新提出;
  8.核准理事会依据第十四条G款规定行使借款权的规则与限制;核准机构接受自愿捐助的规则;并依第十四条F款,核准该款所称总基金的动用方式;
  9.依第十八条C款核准本规约的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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