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了使这些基本捐款能适应学会的活动和当前的经济状况,每四年在大会的例行会议上,根据执行委员会对上一年所作的批准的建议,可对这些基本捐款总额用高或低的系数来修改。
3.适用连续四年内的新的捐款率。
(1)在1959和1967年大会通过增加基本捐款。在1971年8月28日的会议期间,大会又规定了1972、1973、1974和1975年的捐款率,每年的捐款将比过去的一年增加13%。
(2)1972~75年期间新的捐款率(金法郎)如下:
级别 年
1972 1973 1974 1975
1 18,984 21,456 24,240 27,396
2 14,238 16,092 18,180 20,547
3 9,492 10,728 12,120 13,698
4 6,328 7,152 8,080 9,132
5 3,164 3,576 4,040 4,566
6 1,582 1,788 2,020 2,283
第二十七条 不支付会费
会员国在超过两年内仍不支付其所拖欠的财政捐款将丧失会员国的特权,特别是选举权,直至他们定期缴付会费为止。
第五节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和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
学会需和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团体建立联系,只要这些联系能保证合作以达到它们各自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合法权利,特权和豁免权
学会根据和有关会员国分别订立的协议中的规定,在其每个会员国的领土内享有为推行其任务和达到其目的所需要的合法的权利和地位。
第三十条 官方语言
学会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英语。
第三十一条 协定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