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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制冷学会的国际协定

  2.科学理事会包括一名主席,3—6名副主席以及委员会主席。科学理事会主席不能同时兼任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
  3.当科学理事会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他有权指定其在科学理事会的同事作为代理。
  4.大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将被邀请以顾问身份参加科学理事会的会议。
  5.科学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是在期满退职的科学理事会提议的基础上,每四年在全体大会的例行会议上选举产生。科学理事会的成员同职连任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6.在全体大会的休会期间,科学理事会得选举接替那些退职或不能再任职的人,选出的新成员任期将和其他成员的任期一道届满。
  7.科学理事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当其主席召集或应其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可召开额外的会议。
  8.各项决议需由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均等时,主席握有决定性的投票。
  9.总干事是科学理事会的当然秘书。
  10.如果必要,在现有协定和总则的范围内,科学理事会可制订它自己的行动准则。
  11.科学理事会主席将被应邀以顾问身份参加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作用,组成和机能。
  1.委员会的数目和它的职责是由总则中规定的。
  2.每一个委员会有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以及一个或若干秘书。
  3.主席是由全体大会的例行会议选举的,其同职连任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4.当委员会中的主席或副主席中没有一个属于召开下届国际会议的所在国时,执行委员会可据该国代表的提议,任命并补充一个副主席,其职务将随着国际会议工作的结束而告终。
  5.依据会员国提出的推荐,科学理事会又在委员会主席提议的基础上任命委员会的成员。此理事会可在会议休会期间将任命之权授与其主席。
  6.在委员会主席提议的基础上,科学理事会将任命委员会的秘书。该理事会可在会议的休会期间将任命之权授与其主席。
  7.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若连续两年,既不参加会议又不以通信方式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将视为已辞职。

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
  为寻求学会主要问题的解决办法可建立工作小组。

管理

  第二十条 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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