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会主席、科学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委员会的主席将被邀以顾问身份参加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5.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例行会议。在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倡议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下,可举行特别会议。
6.执行委员会的一切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代表或后补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就总干事的任务来说,如果其选举经二次投票均未能确定,那末过半数通过即可。执行委员会的其他必要的选举是由过半数通过来决定的,在赞成与反对票均等的情况下,主席握有决定性的投票。
7.总干事是执行委员会的当然秘书。
8.在协定和总则的范围内,如果有必要,执行委员会可制订其自己的行动准则。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1.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3—6人的副主席是由全体大会的例行会议选举产生的。
2.主席和副主席同职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3.如果主席或副主席不再作为执行委员会的代表或在四年满期前退职,执行委员会在其下次会议上可任命一个继任者,此继任者的权力在本届四年期限满期后终止。
4.执行委员会主席和所有的副主席将被邀请以顾问身份参加科学理事会的会议。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权力,组成和机能
1.在执行委员会休会期间,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检查学会的工作,尤其是财政问题,并将年度预算提交执行委员会。
2.管理委员会包括是管理委员会当然主席的执行委员会主席和由执行委员会以及科学理事会各选举三名任期为四年的成员。这六名同职连任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3.当其主席召集时,管理委员会将举行会议,每年至少三次。
4.决议由过半数通过,而当赞成与反对票均等时,主席握有决定性的投票。
5.总干事是管理委员会的当然秘书。
6.当必要时,管理委员会可制订它自己的行动准则,但需提交执行委员会批准。
科学理事会和委员会
第十七条 科学理事会的职权,组成和机能
1.在学会主管范围内的科学技术问题需由科学理事会和委员会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