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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制冷学会的国际协定

  第十一条 大会的组成和机能
  1.大会是由各会员国和代理会员国的专业团体或组织所指定的代表组成的。
  2.各个会员国的代表人数确定如下:
    1级 6人
    2级 5人
    3级 4人
    4级 3人
    5级 2人
    6级 1人
  3.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有权指定其在大会中的一个同事作为代理。
  4.大会四年举行一次例行会议,而如果大会作出决定或执行委员会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5.大会的决议需由到会的代表或其代理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选举大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科学理事会成员,只要由到会代表或其代理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在赞成与反对票均等的情况下,主席握有决定性的投票。
  6.总干事是大会当然的秘书。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
  1.随着全体大会例行会议的召开而选举大会主席。
  2.同一个主席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3.如果主席不能主持会议,可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或一名副主席代替。
  4.大会主席将被邀请参加执行委员会、科学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并以顾问的资格出席这些会议。

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学会的执行权力委托给执行委员会:
  (A)实施大会发布的指示是执行委员会的任务。
  (B)执行委员会有全权管理学会的行政机关。
  (C)通过不记名投票任命总干事。
  (D)批准预算。
  (E)批准和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
  (F)它作出学会必要活动的总安排。
  (G)指定到管理委员会去的代表。
  (H)此外,在全体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有权对有关大会职权内的问题作出临时决定,而这些临时决定需提交下届全体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和机能
  1.执行委员会是由各会员国和代理会员国的各专业团体或组织所指定的代表组成的,每一个国家一名代表。
  2.每个会员国和专业团体或组织亦可派出一名后补代表。
  3.每个执行委员会的代表有和所代表的会员国在大会中的代表一样多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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